蘇交規〔2020〕8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效防范處罰裁量的行政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省廳結合全省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2月3日
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正確、適當地對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等進行選擇,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規則的規定,按照全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體實施可以依托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執法系統”)進行。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照行政處罰權力清單,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形、危害后果等,結合區域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行政處罰量罰方法,制定全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相關功能納入執法系統建設,實行統一管理、動態調整。
設區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組織對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細化明確相應的自由裁量基準,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根據權限在執法系統中進行日常維護。
第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正、公開原則;
(二)過罰相當原則;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四)程序正當原則;
(五)綜合裁量原則;
(六)信用監管原則。
第七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頻次;
(四)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信用狀況;
(六)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承擔能力;
(七)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規定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效力高的規定優先適用;
(二)法律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九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十條 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情形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同一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屬于失信行為的,應當納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實施信用監管。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或者及時糾正,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
(三)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被列入交通運輸守法誠信名單中且首次違法的;
(五)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法的;
(四)一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的;
(五)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證人、舉報人、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擅自轉移、變賣、損毀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八)利用自然災害、疾病流行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違法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十一)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的;
(十二)被列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名單的;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
第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的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數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涉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是指選擇中間額度以下的罰款;涉及期限的行政處罰的,是指選擇中間期限以下部分的期限。
本規則所稱的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數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涉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是指選擇中間額度以上的罰款;涉及期限的行政處罰的,是指選擇中間期限以上部分的期限。
本規則所稱的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低于法定罰款額度下限予以處罰,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二十;涉及期限的行政處罰的,是指在其法定期限下限以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材料,按照本規則規定,充分考慮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因素;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中,應當附有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以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開展行政處罰決定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以及依法對有關行政處罰進行集體討論時,應當充分審查和考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合法、適當,并做好相應的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案件的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階段,應當在違法行為通知書中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自由裁量的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相應開展核查,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積極推廣運用說理式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文書,制作說理式文書的,應當說明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事實、法律依據和理由,當事人對自由裁量提出陳述申辯的,還應當記錄有關陳述申辯的核實和采納情況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要求,通過公眾易于知曉的方式,公示本規則以及全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通過文書評查、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等方式,對本地區、本單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不當的,根據職責權限依法予以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因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被當事人投訴或者舉報,查證屬實,并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內河水路交通安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蘇交規〔2020〕8號).pdf